襄汾县工商质监局城区所副所长郭小根受到警告处分

来源:临汾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6-05 17:46]

2013年5月,郭小根与本所工作人员对襄汾县佳丰五交化公司部分股东联合举报该公司法人崔建明擅自修改公司章程、侵吞公司股份等事项进行先期调查,并调阅公司账务账目。2013年7月,郭小根不再负责此项工作,在移交有关资料时,郭小根未将其保管的该公司账务账本一并移交,直到2017年7月才将账本移交襄汾县佳丰五交化公司。2018年4月,郭小根受到警告处分。